试论累世同居共财在元代的发展及其特点

 

转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作者:刘晓

来自:http://ccc150.bokee.com/viewdiary.18474121.html

 

  累世同居共财,又称为义门,是中国古代家庭与家族的一种特殊形态,近年来,曾引起过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考察了元代有关同居共财法律政策的前后发展变化,其次对累世同居共财在进入元代后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进行了一些探讨。
  累世同居共财,是中国古代家庭与家族的一种特殊形态。之所以说它特殊,乃是因为这一形式一方面具备了同居共财的家庭特点,另一方面也因其内部人口众多,结构复杂,宗法性较强,而带有家族组织的一些特点。累世同居之风,自汉朝起就已经开始出现,南北朝时期开始得到政府的旌表,以后又往往被称为义门。中国历史上受到旌表的义门,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为孝义,一种即为本文所研究的累世同居共财,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又密不可分。累世同居共财之所以被称为义门,乃是因为义的含义所决定的,即“与众共之曰义。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义井之类是也”。 【1】几千年来,累世同居共财作为封建国家所倡导的家庭与家族的楷模,对中国社会产生了的巨大的影响。
 

 

  进入宋代,由于当时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与扶植,累世同居共财这种形式曾经发展到历史上的顶点, 【2】当时全国各地规模大小不等的累世同居共财事例很多,【3】其中规模最大的要数江州德安陈氏,陈氏自唐朝末年开始,累世同居共财达二百多年,到仁宗嘉祐八年(1063年)分家时,“迄今一十三世,萃族三千七百余口”, 【4】这在中国历史上颇为罕见。女真人建立的金朝灭亡北宋后,宋室南迁,偏居中国南方,当时南方地区的累世同居共财延续了北宋时期的格局而继续发展。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则根据统治的实际需要,采取了因民族而异的政策。当时金朝的法律规定,“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汉人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 【5】故而在蒙古入侵以前,北方汉人中也有很多家族能够继续保留这种居住形式。象磁州武安胡氏,“族属百余口同居”,【6】河间将陵崔氏,“食指千数,庭无间言”。 【7】蠡州博野史氏,“凡五世同居,蔼然以孝义沨一乡”。【8】卢龙永清张氏,“金百年来支属蕃息,居不异爨,至今以义门称燕朔间”。【9】
  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由于蒙金之间的连年战乱与人口的大规模迁徙,累世同居共财这一已有的家庭与家族形态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元朝建立初期的国家户籍政策导向,实际上也在放任甚至鼓励个体家庭的发展。象至元七年(1270年)的一件法律文书:
  至元七年八月,尚书户部近据太原路申:见取勘不当差户计协济见当差人户,於内析居户计,若户长与户下俱愿析居,别无定夺,中间却有户长愿,户下户不肯从顺;户下户愿,户长却不从顺,乞定夺事。省部议得:见钦奉圣旨条画:壬子年
合并抄上户计,自愿析居各另者,听从民便。钦此。呈奉到都堂钧旨,拟定下项析居体例,照依施行。
  一、同姓叔侄兄弟,壬子年同籍,至今同户当差者,止令依旧一户当差,如有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兄弟,壬子年同籍异居,同户当差,虽是异居,未经分另者,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兄弟,已有支析文字、另居文书,或无文字,已经分另异居者,虽是壬子年同籍一户当差,不以户长并户下,自愿析户者听。【10】
  文中提到的壬子年为1252年,在这一年,大蒙古国既乙未(1235年)籍户后,对北方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这次户籍整理使元朝诸色户计开始趋于完备。忽必烈即位后,于至元七年再次下令对北方户籍进行清理,从而开始了第三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工作,上述文书实际上即与这次户籍整理有关。该文书中所涉及到的析户情况,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表格来表示:
  户籍(壬子年)、居住、财产情况 析户条件
  同籍              户长、户下户合意
  同籍、异居、共财        户长、户下户合意
  同籍、异居、异财        一方愿意
  同籍、已有分居、分财文书    一方愿意
  在上述表格中,后两栏实际上均为旁系亲属一户内数家并存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当时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壬子年为同籍异居,但没有支析财产者,必须户长与户下合意才能析户;如果壬子年为同户, 但已经有支析财产与分居文书,或虽没有文书,事实上已经支析财产并分居者,则户长与户下户只要有一方想要析户就可以得到批准。
  再如至元八年的一件法律文书。
  至元八年七月,御史台承尚书省札付:来呈:监察御史体究得:随处诸色人家,往往父母在堂,子孙分另别籍异财,实伤风化,乞照详。送户部讲究得:《唐律》:祖父母、父母不得令子孙分另别籍;又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又条:汉人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今照得:仕民之家,往往祖父母、父母有支析文字,或未曾支析者,其父母疾笃及亡殁之后,不以求医侍疾丧葬为事,止以相争财产为务,原其所由,自开创以来,其汉人等别无定制,以致相争,词讼纷扰如此。若依旧例,卒难改革。以此参详:随代沿革不同,拟合酌古准今,自后,如祖父母、父母许令支析别籍者听,违者治罪。省府准拟,仰照验施行。 【11】
  元朝的上述规定,彻底改变了唐宋以来原有的“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的传统。而元朝之所以对别籍异财采取放任政策,恐怕也不仅仅是因为“若依旧例,卒难改革”,更主要的是为了增加户口数目,以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的地区,甚至对析户采取了强制手段,“欲惟以溢户富财牢笼,乃大料民,兄弟籍者皆异之”。 【12】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使累世同居共财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以致于在当时“三世同爨”,即被时人誉为“义门”。【13】虽然也有个别家庭不分化,能够勉强维持同居共财, 【14】但当时存在的普遍情况却是,“父母在而昆季析居,再世而不相往来,甚则手足化为仇雠,视犹子如路人”。【15】至元十一年御史台的呈文指出:“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取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 【16】至元二十一年的呈文中也指出,“近年以来,汉人官吏士庶与父母异居之后,或自己产业增盛,而父母日就窘乏者,子孙视犹他家,不勤奉侍,以为既已分另,不比同居”。 【17】刚刚归附的南方地区也有着类似的情况,“江南地面多有所生儿男,娶妻之后,与父母另居”。【18】当时有的南方人曾认为,“吾观于士者之家,而三世不别籍者希矣”, 【19】更不用说寻常百姓之家了。
  元朝统一全国以后,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和程朱理学的广泛传播,累世同居共财又开始得到提倡与发展。自至元三十年(1293年)起,元朝政府即开始规定对“五世同居安和者”进行旌表, 【20】得到旌表者,往往复其家,“于力役之征俾无有所与”。【21】这标志着元朝已将累世同居共财纳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社会典范。而英宗至治三年(1323)颁布的《大元通制》,虽然在其条格中的《户令》部分又收录了上述至元八年的法律文书,但却顺应形势的发展,对其进行了较大的删改,即删去了允许别籍的规定,改为“如祖父母、父母在,许令支析者听”, 【22】这一规定,再加上“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23】,与唐宋法律的规定相比,实际上已相差不远。
 

 

  元代的累世同居共财,虽然远远没有宋代那样数量众多,但遍布全国各地,为数也相当可观。据《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在整个元朝统治期间,由于累世同居共财而受到政府旌表的有十世同居的浦江郑氏、芜湖芮氏,八世同居的延安张氏、峡州向氏和汴梁丁氏,此外,还有休宁朱震雷、池州方时发、河南李福、真定杜良、华州王显政、建宁王贵甫、句荣王荣、周成、鄢陵夏全、保定成珪、开平温义、大同王瑞之、平江汤文英、鄜州员从政、江州范士奇、泾州李子才、宿州王珍等, 【24】除了以上得到旌表的以外,其它没有受到旌表的恐怕也不在少数,这在当时文人的记载中不胜枚举,象邹平商氏,“诸弟以慈和敬让厚基本于内,由其大父至于诸孙,凡五世,上下数百指,门风雍肃,无有异食、私蓄、阎墙反目之隙”。 【25】章丘杨氏,“为族甚蕃,和孺共居者数世,人称为义门杨氏”。【26】再如,定海吴氏“五世同居”。【27】“罗文卿七世同居,有张公艺之风”。 【28】张氏,“缌服外犹同居共爨,余百口无间言”。【29】这一同居风气,甚至波及到了人烟稀少的岭北行省。【30】
  以直系尊长是否存在为标准,同居共财可以分为直系亲属的累世同居共财与旁系亲属的累世同居共财。【31】当然,由于人的寿命这一自然因素的限制,直系亲属的累世同居共财规模较小,往往只能维持四世以内同居。直系亲属同居共财的直系尊长死后,如果其后裔继续不分居,即转变为后者。旁系亲属的累世同居共财规模较大,有的甚至可以达到十几世。实际上,元朝义门中的绝大多数均为旁系亲属的累世同居共财。
  同一般家族相比较,累世同居共财的特点主要是不分家,不分财。当时的材料经常把此类大家庭描述为“斗粟尺布无敢私”,【32】“一钱尺帛无敢私”, 【33】“帛无私衣,食无私味,室无私财”,【34】“出则同门,食则同爨”,【35】“岁时颁赉及嫁娶品式,至于服食织啬,皆均而无私”。【36 】这方面的材料,以浦江郑氏尤为突出,据《郑氏规范》,【37】“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基簿书,告官印押,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如果子孙“私置田业,私积泉货,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于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甚至家里的藏书,也在卷首加上“义门书籍,子孙是教,鬻及借人,兹为不孝”的字样。而对于其成员出外作官者,“其或廪禄有余,亦当纳之公堂,不可私于妻孥”。 【38】
  当然,如果仅仅根据上述材料就把累世同居共财简单化,认为它与一般家庭的内部经济结构相同,恐怕也是片面的。实际上,累世同居共财的内部经济结构要比一般家庭复杂得多,每个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都有各自的特点,其共财程度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很难作到完全量化。有的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虽然有着自身的公共财产,但实际上各房已经分爨,即所谓的“同居各爨”,有的甚至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有自己的私财,经济也已相对独立,只是维持着表面上的共财而已。元代这方面的材料虽然很少,但并不代表没有,有的学者在对宋代的累世同居共财进行个案研究时,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39】
  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内部,一般分为由许多亲属分支所组成的房,房的数量视家庭的规模大小而定,象浦江郑氏,到元末明初时,已经达到“一门五十余室(即房)”。 【40】此类大家庭的内部一般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成员平时均有分工,各自从事家长分派给自己的工作。象金末郝经的伯父郝源主家时,“相其宗亲子弟材器”,分别指派工作,“畀汝田若干顷亩,汝率田夫而治之;桑若干本,汝率诸妇而治之;钱若干缗,汝率商人而治之;书若干帙,汝从某师友某人而治之。余则均其有无而治其勤惰”【41 】。元朝的延安张氏,“日使诸女诸妇各聚一室为女功,工毕,敛贮一室,室无私藏”。【42】处州丽水祝氏,“令子姓分任诸事,视其勤惰而惩劝之”。 【43】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行内部经济分工合作与财产平均主义,有一些成员可以借此摆脱日常繁重的生产劳动,专门读书,甚至凭借这一机会出来作官。象蒲城义门王氏,其家族成员就有一部分“务农”,一部分“业儒”,后来“乃命玮从孰斋刘先生学。学成,资之入京,……仕至奉议大夫、行宣政院经历”。 【44】
  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通常由辈分最高的一人或嫡长子担任家长(有的也称为族长),通管内部具体事物。象元初的郝经,其先辈在金末曾经八世同居, 【45】“自曾伯祖以嫡长莅家,已有法制,使子孙世守。至伯大父复以嫡长莅家”,【46】元朝情况大致也是如此。象延安张氏,辈分高的叔父张闰与侄子(为嫡长子)张聚互相谦让,最后确定以张聚担任家长。 【47】此外,有的大家庭还有宗子作为精神领袖,主要负责祭祀等方面的事宜。有关家长的地位与权力,亦以《郑氏规范》的规定最为详尽。从《郑氏规范》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家长作为大家庭领导成员,对家庭内部拥有绝对的权威。平时,各成员要象对待上司长官一样对其尊敬,不得有任何违犯。象浦江郑氏的郑文融(大和)任家长时,“每遇岁时,大和坐堂上,群从子皆盛衣冠,雁行立左序下,以次进。拜跪奉觞上寿毕,皆肃容拱手,自右趋出,足武相衔,无敢参差者”。 【48】对于违犯家规的成员,不管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如何,在大家庭内,他都要服从家长的领导,家长对其拥有最终的处罚权,象金末陵川郝氏的郝源任家长时,“小废礼者,则加鞭箠焉。至于再,则会宗亲中,表列其状而加之罚”。 【49】元朝浦江郑氏的郑文融任家长时,“子弟稍有过,颁白者犹鞭之”。【50】
  为维系累世同居共财,此类大家庭往往还制定家法家规之类的东西来对家众进行约束管理,当时,人们很看重家法家规的这种作用,认为如果有了严密的家法家规,“家之治也,又何难哉?合食而同居,虽百世可必也”。 【51】元代此类性质的家法家规见于记载的很多,象处州丽水祝氏,“建《家范》数十则”。【52】龙泉章氏,“立《义约》若干条,教子孙守之弗易”, 【53】深溪王氏,“参定《家则》一卷,朝夕遵之,惟恐有所失驭”。【54】而浦江郑氏除了有名的《郑氏规范》之外,后来又出现了《郑氏家仪》这样的家礼性质的规定以对家规家法进行有效的补充。
  累世同居共财作为宗法性很强的大家庭,也同时具备一般家族的三个主要外在表现特征,即祠堂、家谱与族田。象浦江郑氏材料立有祠堂一所,祠堂内供奉着先世的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 【55】祠堂中的神主,被认为“即如祖考在上”,成为现实生活中活着的祖先。祠堂作为郑氏全家的象征与中心,不光是郑氏祭祀与聚会的地方,也是家长向家众宣传家训家规以及惩戒子孙的场所。郑氏的家谱为《郑氏谱图》,该《谱图》追溯世系颇为久远,“自汉初至今凡五十一世”, 【56】其真实性虽然很值得怀疑,但在当时作为敬宗收族的象征与维系大家庭的血缘关系纽带,无疑是颇为有效的。郑氏子孙已冠之后,都必须背诵下来《谱图》。每年四月一日,为郑氏始迁之祖的诞生日,在奉祀过神主之后,总是要“令子弟一人朗诵《谱图》一过,曰:明谱会”。对于“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郑氏的族田大致可以分为祭田与义田两大类。其中,“拨常稔之田一百五十亩(世远逐增),别蓄其租,专充祭祀之费。其田券印‘郑氏义门祭田’六字”,是为祭田。其它,象“立嘉礼庄一所,拨田一千五百亩(世远逐增),别储其租,令廉干子弟专掌,充婚嫁费,男女各谷一百五十石为则”, 【57】显然属于义田的范围。
 

 

  中国历代王朝对于累世同居共财往往加以提倡与扶植,并旌表其卓异者为义门。究其原因,乃是因为这一形式符合统治阶级所倡导的以孝义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念,即所谓的“服有尽而情无尽”。 【58】统治阶级之所以对累世同居共财进行表彰,当然主要是出于自身的统治需要。“又取其出于天性,而和诸物,则人人可以制而行之者,命之曰义,字其民曰义民,表其门曰义门。扶衰救弊,名存与存,君子盖有甚不得已也”。 【59】他们想通过这种办法来倡导孝义观念,从而麻痹人民的斗志,缓和阶级矛盾,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故而在当时,义门的兴盛,往往被看成是国家统治稳固的一个象征。 【60】在元代,这种效应集中表现在浦江郑氏方面。这一大家庭在元朝曾先后两次被旌表,享有“东浙第一家”的美誉。【61】而郑氏数百年的累世同居共财在当时影响很大,对社会礼教与习俗的潜移默化,起到了政府法令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当地的吴氏 【62】、王氏【63】、黄氏【64】等家族实行同居共财,实际上都受到了郑氏的影响,有的家族,象吴氏甚至还亲自登门学习郑氏同居共财的宝贵经验, 【65】以致于有人认为:“观郑氏一家之盛,有以知国家教化之盛也”。【66】
  当然,累世同居共财在具体社会生活中也往往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与阻力。首先,就其外部而言,累世同居共财同一般的家庭相比,人口众多,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由于这一经济实体在国家户籍上往往表现为一个户,而国家又经常以户等作为征收赋税与征发差役的标准,故而累世同居共财往往要承担比一般户计沉重得多的负担,这在元朝也不例外,象“食指数百,缌服同爨”的武进王氏,“州县吏以其家租入之多,命为正首,徭役殆无虚日”。 【67】虽然这种沉重负担可以通过由官府旌表为“义门”等途径来得到解决,但要得到官府的旌表,必须有几代以上较长时间的积累,而且,为了防止规避门役这一情况的发生,官府对义门旌表的申请、审核与批准也相当严格。故而正象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那样,能够获得义门旌表的累世同居大家庭在当时实际上非常有限。
  其次,就其内部而言,累世同居共财违反自然经济的发展规律,持续时间长了,往往使大家庭内部的矛盾逐渐开始暴露,并最终趋于瓦解。在元朝,有人把严密的宗法制度作为维系大家庭存在的有效途径,故认为“后世宗法先坏,人无贵贱,以析居异产为俗”。 【68】有人则把同居共财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一个私字上,认为要想维持同居共财,必须做到“妇言不可以私昵听,子恶不可以私爱掩,货财不可以私蓄专”,而“由偏于私,卒致裂户争产,此古今之通患也”。 【69】唐朝张公艺以一“忍”字坚持九世同居不分财的故事在元朝曾被编为戏曲而广为流传,【70】但真正能“忍”下来的恐怕不会太多,正所谓“义不易为而守尤难固也”。 【71】
  实际上,对于同居共财,历史上曾有很多人提出过反对意见。象宋代袁采即认为,“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但是“义居而交争者,其疾有甚于路人。前曰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72 】同袁采相比,元代人的见解则更为直截了当,认为“兄弟以不分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73】在元代社会生活中,为了防止日后纷争而进行分家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象商河王氏在分家时就曾谈到:“每见人家兄弟往往因货材忿争,伤其骨肉之义,吾甚耻,今为汝曹异其产,庶不伤□也”。 【74】河南谷氏在分家时也谈到:“汝辈长矣,其各立而家,所以然者,庶他日免阎墙之忿而全其同体之爱也”。【75】他们之所以提早分家,可以说正是考虑到了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纠纷。宋代为中国历史上累世同居共财发展的顶点,而元代与其相比,数量已大为减少,家族的居住形态实际上更多的表现为“五服之中”,“或分门以处,割户以居”。 【76】以部分共有财产(族产)为纽带,联合起众多已经分财的小家庭而形成的聚族而居的形态,实际上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家族的主要表现形式。
 

参考书目

 

【 1】《容斋随笔》卷八,《人物以义为名》。
【 2】据黎小龙《义门大家庭的分布与宗族文化的区域特征》一文统计,《宋史·孝义传》所载义门大家庭达五十七家,居诸正史(包括《清史稿》)之冠(《历史研究》第二期,1998年)。此外,日本学者牧野巽在其《司马氏书仪の大家族主义と文公家礼の宗法主义》一文中,亦曾以《续文献通考》一书所列事例,证明宋代为中国历史上同居共财大家庭实例最多的时代(《牧野巽著作集》第三卷《近世中国宗族研究》,御茶の水书房,1980年版)。
【 3】有关宋朝“义门”的具体分布情况,可参见柳立言《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谓“共财”》附录2(《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5(2);1994)。
【 4】《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三,《义门分庄纪实》。有关江州陈氏的研究,可参见许怀林《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1989)、《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2,1994)等。
【 5】《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计·分析·父母在许令分析》。
【 6】《遗山先生文集》卷十七,《朝散大夫同知东平府事胡公神道碑》。
【 7】《道园类稿》卷四十三,《怀孟路总管崔公神道碑》。
【 8】《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四十七,《故蠡州管匠提领史府君行状》。
【 9】《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四十八,《大元故宣武将军千户张君家传》,
【10】《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计·分析·抄数后分房者听》,《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11】《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计·分析·父母在许令支析》。
【12】《牧庵集》卷二十八,《中奉大夫荆湖北道宣慰使赵公墓志铭》。
【13】《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三十,《义门任氏诗并序》。
【14】这一时期同居共财的例子,见《紫山大全集》卷十八《章丘杨氏先茔碑铭》:“为族甚蕃,和孺共居者数世,人称为义门杨氏”。《柳待制文集》卷十二《太康王氏扶城墓表》:“七兄弟居同室,食同炀,同生同死,自少至老,莫名一异”。
【15】《紫山大全集》卷十一,《宁晋王氏本支图记》。
【16】《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在分居》。
【17】《通制条格》卷三,《户令·收养同宗孤贫》。
【18】《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计·分析·禁治父子异居》。
【19】《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会稽唐氏墓记》。
【20】元朝对于同居共财的旌表以五代以上为准,对于四代以下,由于数量较多,不予以旌表。《元典章》卷三十三,《礼部六·孝节·五世同居旌表其闾》。
【21】《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三,《浦阳深溪王氏义门碑铭》。
【22】《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在分居》。
【23】同上。
【24】这些人大概都是旌表的最低标准~五世同居,象华州王显政,在《元史》卷三十三《文宗本纪二》天历二年正月条记载为:“奉元蒲城县民王显政五世同居”。元朝受到旌表的同居家族,实际上不止这些,还有很多为《元史》所不载,象《宋文宪公全集》卷一《罗氏五老图诗卷序》所载慈溪罗氏,“共爨而食者五世,至正初,以同居耆德旌其门”。《九灵山房集》卷十一《旌表金氏义门记》所载吴之金氏,“聚族而居者六世,有司为请于朝而旌表之”。
【25】《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卷五,《商氏世德碑铭》。
【26】《归田类稿》卷十一,《章丘杨氏先茔碑铭》。
【27】《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三,《吴君墓志铭》。
【28】《环谷集》卷七,《汪文节公简帖后跋》。
【29】《畏斋集》卷三,《张克宽义聚序》。
【30】《和林金石录》,《四世同居立石》。
【31】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149页、235页。
【32】《九灵山房集》卷十一,《旌表金氏义门记》。
【33】《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一·郑文嗣》。
【34】《纯白斋类稿》卷十八,《义门铭》。
【35】《陶学士集》卷十六,《周氏同居记》。
【36】《龟巢稿》卷十九,《王佛子行状》。
【37】《郑氏规范》,按照宋濂的说法,先由六世孙郑太和撰《前录》五十八则,七世孙郑钦、郑铉补《后录》七十则、《续录》九十二则,最后在此基础上汇成现在我们所见到的《郑氏规范》一百六十八则(《郑氏规范序》、《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六《旌义编引》)。
【38】《郑氏规范》。
【39】许怀林在《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2期)一文中,曾将南宋时期的两个义门,即德安陈氏与金溪陆氏作过比较,而后者恰好是各房经济相对独立的有力证明。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也可参见柳立言《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谓“共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5(2);1994)。
【40】《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二,《三老图颂》。
【41】《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十六,《先伯大父墓铭》。
【42】《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一·张闰》。
【43】《宋文宪公全集》卷五十,《故孝友祝公荣甫墓表》。
【44】《金石萃编未刻稿》卷三,《蒲城义门王氏先茔碑铭》。
【45】《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首,《元故翰林侍读学士国信史郝公神道碑铭》。
【46】《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十六,《先伯大父墓铭》。
【47】《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一·张闰》。
【48】《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一·郑文嗣》。
【49】《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十六,《先伯大父墓铭》。
【50】《元史》卷一百九十七,《孝友传一·郑文嗣》。
【51】《苏平仲文集》卷四,《黄氏家范序》。
【52】《宋文宪公全集》卷五十,《故孝友祝公荣甫墓表》。
【53】《宋文宪公全集》卷四十九,《龙泉章氏世系碑文》。
【54】《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三,《浦阳深溪王氏义门碑铭》。
【55】《郑氏规范》,以下不注明出处者,均引自《郑氏规范》。
【56】《安雅堂集》卷十三《郑氏谱图叙》。
【57】据《宋文宪公全集》卷四十二,《元故行宣政院照磨兼管勾承发架阁郑府君墓铭》:“府君(郑铢)与兄钦营田八百亩有畸,建嘉礼庄以给婚姻之用”。则嘉礼庄起先建立时,有田八百余亩,以后才逐渐增加为一千五百亩。
【58】《畏斋集》卷三,《张克宽义聚序》。
【59】《柳待制文集》卷十五,《郑氏旌表义门记》。
【60】象对于浦江郑氏义门的旌表,“皇太子在春坊闻其事而叹曰:‘此国家之祥瑞也。’”(《宋文宪公全集》卷四十《郑氏孝友传》)。
【61】《九灵山房集》卷七,《题余廉访五大篆后》。
【62】《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三,《故筠西吴府君墓碑》。
【63】《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三,《浦阳深溪王氏义门碑铭》,卷三十一《元故王府君墓志铭》。
【64】《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九,《长塘黄氏义门铭》;《苏平仲文集》卷四,《黄氏家范序》。
【65】《宋文宪公全集》卷二十三,《故筠西吴府君墓碑》。
【66】《王忠文公文集》卷九,《麟溪集序》。
【67】《龟巢稿》卷十九,《王佛子行状》。
【68】《剡源戴先生文集》卷六,《徐氏报恩阁记》。
【69】《陶学士集》卷十六,《周氏同居记》。
【70】《元曲选》,《张公艺九世同居》。
【71】《养蒙文集》卷三,《上官氏义居记》。
【72】《袁氏世范》卷上,《睦亲·兄弟贵相爱》。
【73】《至正直记》卷二,《妇人不嫁为节》。
【74】《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卷二,《王氏孝敬堂记》。
【75】《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卷二,《河南谷氏昭先碑铭》。
【76】《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三,《元故处士唐君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