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控制

 

作者:陈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安徽合肥,230053)

 

  作者简介:陈瑞,男(1973- ),安徽天长人,历史学博士,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摘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通过各种形式的制度设计以及对各类制度、规范的积极实践,在反对异族伪冒,限制异族承祧,提倡族内承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实现了维持宗族内部血缘秩序稳定的目的。徽州宗族尽管遇到或面临宗法关系松弛、从内部开始瓦解等不利因素,但通过主观努力依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较为顽强地保持住了继续发展的趋势。通过对血缘这一宗族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关键要素的讨论,可以较好地揭示在环境变动情形下徽州宗族所显示出的能动性和应变力。
  关键词:徽州宗族;血缘秩序;环境变动;应变力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人群共同体。血缘是宗族存在的基础和宗族构成的要件之一,也是宗族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形态最重要的标识之一,而血缘秩序稳定与否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宗族内部凝聚力及其各类功能发挥的一个主要标志。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之处,辖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绩溪6县的徽州府是明清时期中国境内宗族组织极为发达、宗族制度较为典型的地域之一,血缘认同在该时期徽州宗族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学术界对徽州宗族血缘问题较为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1】。本文拟在这些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前人较少涉及的明清徽州宗族内部血缘秩序控制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从总体上说,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血缘认同及族内血缘秩序的建构与维护,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徽州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异族伪冒、异族承继宗祧等冲击或破坏宗族血缘秩序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形,徽州宗族往往通过自身积极的主观努力以维持和控制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本文拟从异族伪冒、异族承祧、族内承继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反对异族伪冒,以控制宗族内部血缘秩序

 

  异族伪冒主要是指异姓或同姓不同宗的宗族或其成员的伪冒篡宗行为,它对徽州宗族固有的血缘秩序构成严重冲击,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着力防范与控制的主要对象之一。
  明清时期,徽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姓同宗的宗族,他们属于同一始祖繁衍下来的子孙,在宗族裂变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新的宗族。与此同时,在异姓宗族之外,徽州社会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同姓异宗的宗族或个人,主要包括仆从主姓与异族改姓等情形,虽然它们表面上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姓氏符号,但实质上却属于不同的宗族系统。此处所说的异族伪冒,即是指异姓或同姓不同宗的宗族或其成员对本族的篡宗行为。这种篡宗伪冒行为在徽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明正德年间,徽州毕氏即曾指出:“篁墩毕姓,以近师远公墓,故冒姓者多,真伪不可辨。如徽城上北街亲支毕姓,毕姓者一,乃祥卿公子孙世居此地。其余冒其姓者二:一匠一军,系异姓充役,界限明甚,后人毋忽。”【2】清乾隆年间,婺源清华胡氏也认为:“各处胡氏多称出常侍公之后,难免冒滥之弊。”【3】针对篡宗伪冒行为的不断蔓延,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多通过族谱编纂的严格管理以防止异族伪冒,并在族规家法中强调对异姓或同姓异宗异族的伪冒行为予以坚决遏制和打击,以捍卫本族内部血缘秩序的稳定。
  在歙县境内,桂溪项氏认为:“同姓固古所敦,而非族则古所辨。我桂溪由临淮而睦而歙,源流一线,不敢妄攀古人,亦不欲轻联异本。故湘公谱著《姓同非族考》,庚辰谱著《同姓备考》,均有深心。今仍照旧登载,并附此番所驳认族者,以备参核。”【4】该族本着不妄攀古人和轻联异本的心态,通过编定《姓同非族考》、《同姓备考》对同姓异宗现象予以揭示,并收录在族谱中作为族人参考的依据。“旧谱有同姓人物一条,声名卓越,固为姓字之光,然未审所自,究有攀附之迹。梁伯鸾不因人热,狄襄武不祖梁公,古今称英识焉。今特删去。”【5】在清嘉庆年间重修族谱时,该族对于旧谱攀附同姓异宗或搞不清来历的同姓显赫人物的做法予以检讨,并将其从族谱中加以删除。
  在休宁境内,明万历年间,范氏宗族认为:“类族辨物,圣贤不废。世以门第相高,间有非族认为族者,或同姓而杂居一里,或自外邑移居本村,或继同姓子为嗣,其类匪一,然姓虽同而祠不同入,墓不同祭,是非难淆,疑似当别。傥称谓亦从叔侄兄弟,后世若之何?此谱中所以严为之防,非得已也。神不歆非类,处己处人之道当如是也。”【6】由于祖先祭祀特别强调血缘子孙的供奉,基于“神不歆非类”这一最原始的祖先祭祀规则的考虑,休宁范氏强调严防同姓异族的篡宗伪冒行为,以维持本族血缘秩序的稳定。在休宁范氏看来,“此谱中所以严为之防,非得已也。”即通过族谱严防伪冒行为,这也是宗族不得已之举。休宁范氏此处所谓的“不得已”,嘉靖年间就曾在该族发生过:“今有居瑶村范姓者,皆佣艺善工石,乡人号为打石范也。嘉靖辛丑(二十年,1541),博村裔孙珪重建府君墓碑,族众垒石垣其墓,禁防樵牧之患。第因徽俗多以门地相尚,适振玉者冒于礼义,伪驾讼端,欲冒认府君为祖,讼诸公庭。”休宁范氏的祖先瑶村府君范品被由青阳迁来的同姓不同宗的“打石范”所冒认。“盖自祖墓被污,讼于公庭,三年之久,所费千金有奇。” 【7】在经过三年诉讼、花费千余金之后,才得以胜诉,使打石范篡宗的图谋落空。
  明崇祯年间,古林黄氏指出:“史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且神不歆非类。末世有认非族为一族者,或有同姓杂居里闬者,或有继别姓为后者,有继同姓为后者,种种不一,世远易淆,谱内正当严为剖析注明,使源流清白,指掌可辨,非敢以门第相矜也。爱己适以爱人,于此两尽。”【8】基于“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且神不歆非类”的考虑,该族在族谱中对同姓异宗予以辨正,以确保宗族血缘的纯洁和血缘秩序的稳定。崇祯年间,隆阜戴氏在编纂族谱时也严防同姓异宗的伪冒:“谱曰休宁戴氏,见有同邑同姓不得入兹谱者,皆非名家子也。”“谱成散讫后,原板俱削,以防私伪。且每谱一部必编某号,注付某人,图书封固,然后散给,仍开总单请府县照印交贮公所存验,日后如有图书昏错及总单内无名者,定系假谱,即当穷治。”【9】通过族谱的严格管理以防私伪,并对假谱予以穷治不贷。明代,率东程氏认为:“我率东虽出一支而房派颇繁,今所续谱不得不编号分领,庶后无转鬻之嫌、冒族之谬也。”【10】通过严格族谱管理制度以防止鬻族冒族的发生。明万历年间,泰塘程氏认为:“收的族者,祖吾祖也,仁也;辨非族者,使人各祖其祖也,义也。仁而笃则义益严,义而正则仁益广,是故谱之义有大本焉。”【11】将收的族、辨非族,维护宗族血缘秩序的清白与稳定视为修谱之大义。
  在婺源境内,清代清华胡氏规定:“有原系本枝、因散落在外者,后归,考是,源流不能接下,许于号后标题书入。如非本宗,附合者不书。”【12】对同姓不同宗之人予以排斥不收。该族还认为:“旧谱皆前人手录,以字迹难假,杜冒滥也。今卷帙浩繁,领谱者多,不得不用刻板。印给毕即毁其板,以千字文编号,某字下注某派某公下领,俾各派通知散谱之数,另刻字号条记,用硃墨钤盖,庶私鬻者不得以行奸,同志其共珍之。”【13】通过严格族谱管理制度以抵制私鬻族谱、紊乱宗族血缘世系的现象发生。而清代考川胡氏内部曾发生同姓篡宗伪冒现象:“时有冒宗双湖者,佐同侄郡庠天望呈禀余学宪,得正。”【14】该族士绅代表邑庠生胡廷佐、郡庠生胡天望等则直接投身到反对冒宗的斗争中,他们通过禀呈官府、借助官方的力量与权威对冒宗行为予以打击。
  在祁门境内,清光绪年间倪氏宗族重修族谱时强调:“兹谱恪遵尚书公成例,只收本支。其有冒本支而无确据者,不敢混收,间有钻谋谱据而身家不清白者,亦不敢混收,庶家法克端,毋贻乱宗之咎。”【15】通过对族谱收族的严格管理,以防止乱宗、混淆宗族血缘世系的情况发生。清光绪年间,善和程氏仁山门宗族规定:“本谱所有本宗过继,必昭穆相应者,于继子名下注明继某第几子,仍于本生名下注明出继与某,失序者改正。其自外派继来者,尤必详书郡邑并其宗谱世次、祖父行名,有出继外派及随人而去者皆应如之,以杜滥冒之弊。”【16】对本宗及同宗外派的过继行为予以准确记载,以禁滥冒之弊。
  在绩溪境内,清光绪年间,仁里程氏规定:“谱内所注迁外,今日未续世系者,异日倘来认族,听其自为一支,不得与我宗混,以防冒乱。”【17】为防止冒乱,对外迁支派的回宗认族采取谨慎态度。并规定:“支派给领谱牒,或某公某派众领,或某派某人领,编写号数,并加戳记,总载谱末,以便核对,以防移易冒乱。”【18】通过族谱的严格管理,以防发生移易冒乱、混淆宗族血缘秩序的行为。清光绪年间,华阳邵氏规定:“族有无后者,旧谱图系下书止,以防伪增冒认。”【19】清宣统年间,仙石周氏规定:“旁亲无后,即继嗣亦绝望者,下注止字以杜冒伪。”【20】通过在族谱世系图表中进行特别的技术处理,以防异族伪增冒认。
  清乾隆年间,徽州徐氏为了防止伪族执谱插派、紊乱宗支,在族谱卷末不厌其烦地详列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等各邑异派,由此也可窥见徽州境内各宗族同姓异派异族复杂情形之一斑。因这一类资料较为少见,今具引于下:
  一、歙东和村有二徐,其一不知来历,其一为歙州总管进公之后。
  一、歙东桂林对河方村徐族系摛公之后,另有一支祖宋晞稷公。
  一、歙东有西坡徐氏,不知来历。
  一、歙西古城关徐氏有家庙,自淳安蜀口分支,宋福衍公开族。
  一、歙西凌村塝徐氏有刻谱,系开化县南墩派,另有一徐非同族。
  一、歙西唐美村徐氏有刻谱抄本,系丹阳派宋徽言公之后。
  一、歙西岩镇对河徐氏乃江西派。
  一、歙南杞子里徐氏不知来历,家藏有傅溪族金字谱并古遗像。
  一、歙南古巷口、丰隆岭徐氏共一支,俱莫考其由来。
  一、歙南结林徐氏有写谱,工整尚实,由婺源分支,先世于明洪武时官府经历,居此。
  一、歙南隐里族石桥上另有三徐,其一徐人众,向有徐皮江骨之谣,曾买方村所领南陵统宗谱一本,又一徐非上户,惟村头靠山二家系韶铿族迁此。
  一、歙南车子坑,又名查落坑,有徐氏不知来历。私买有徐村旧刻谱二部,认皇呈族道傍裡一派,曾有夏川族人来引进。
  一、歙南佘源徐氏大抵皆异派。
  一、休宁北城东市石羊干及南乡博村徐氏共一支,非我同派。昔城西曾有冒西门道公裔,与石羊干等族联宗者。尝观其写谱。
  一、休宁有黄泥突徐,有渭桥箬笠山徐,有汪家岭徐、大佛阁徐,俱不知来历。
  一、休宁北门外老柏墩徐氏系江西派。
  一、休宁西乡谒岭下温坑山墓边各徐,俱非我族。
  一、休宁西乡中村徐氏又名洽裡,有抄傅溪金字族谱,讹错甚多,且不成字,其旧祀簿以宜公为一世祖。正谱未载,莫辨真伪。
  一、祁门花桥徐氏族大丁繁,非我同派。
  一、祁门东北城俱有徐氏,昔年颇多显达,非我同派。
  一、祁门华里徐氏昔年亦有显者,非我同派。
  一、祁门东城外另有徐氏,入武庠一人,乃江西派。
  一、祁门城东十五里长州徐氏,始祖严州将士曰明公之后。
  一、黟县东皋有蒨村徐氏,久无来历,前曾冒大塘族,又冒西南门族,俱不遂。
  一、黟县田背徐、枫树干徐,俱非我同派。
  一、淳安县梓桐源口地名西湖岭有徐氏数家,本歙东和村支,昔居皇呈族之下汪村,私买有徐村明嘉靖时写谱底一本,自加友师名来认皇呈族新屋底派者。
  外,歙南溪、东坝、裡尖山下三徐与汉洞徐共一派,而汉洞徐今尤式微。予尝往访前三徐,阅其祀簿,无远代祖,第其地近徐潭,未必定是异派,然今此已无从稽,后此更将安访?禋识【21】。
  上述徐氏族谱中所记载的徽州境内的异派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不知其来历,为异派;知其来历,为异派;未能确定是否为异派。关于不厌其烦地详细记载异派的目的,诚如徐氏自己所言:“卷末详列各邑异派,所以益清本派也。不惟使日久无插派之弊,更可免下届续修复往稽考,各邑须查明载入。”【22】即主要是出于厘清本派、防止插派,维持本族血缘秩序的需要。
  值得指出的是,在明清徽州社会中,仆从主姓,奴仆伪冒插入主家族谱、混淆主家宗族血缘世系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仆从主姓是徽州宗族社会中较为盛行的一种民俗惯例,佃仆或家奴通过改从主姓获得与主家同样的姓氏符号,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由异姓到同姓的过程。而获得与主家同样的姓氏符号,则在某种程度上为其篡宗伪冒行为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如祁门左田黄氏宗族的家奴江瑞英等原系龙源僮仆,于元至正年间因兵火之乱“匿江冒黄”【23】,改从主姓。至明代,这些黄姓家奴乘家主落难之际,“乃敢乘不测之机,肆无主之志,占祖遗之产,惧清查之患,竟尔逞奸背义,于弘治年间插入休邑五城宗人黄云苏统宗会谱,将主汝贤妄称伊祖。”【24】在经过积极的谋划之后,通过贿赂的手法攒入五城宗谱,达到冒宗的目的。后经徽州黄氏各支派多年的共同奋争,方才恢复血缘世系的清白【25】
 

二、反对和限制异族承祧,以控制宗族内部血缘秩序

 

  按照宗法制度的设计和规定,一个宗族之下的每个男性成员在其过世之后,都应有人来承继他的宗祧。本位宗祧由嫡子承继,众子则不断另立宗祧。如果一个男性成员没有亲生儿子,就要通过立继的方式,以确定其宗祧承继人。为保持宗族血缘关系的纯洁和稳定,过继与承继必须在本族范围内实行,这是立继的一个基本原则【26】。从总体上说,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大多能坚持同族内部宗祧承继,反对与控制异姓异族承继,以维持宗族血缘秩序的稳定。这方面的事例较多,此处选取明清时期黟北查氏宗族宗祧承继一例以作说明。参见下表。

黟北查氏宗祧承继一览表

序号 承祧情形 涉及人数 涉及世系 涉及异姓宗族 所占比例
1 族内承继 41 第14、31、34-39世   80.39%
2 异族入继 3 第37、38世 胡氏宗族1例、不知姓氏宗族2例 5.88%
3 出继异族 7 第31、37、38世 太邑前村汤氏、华亭县清村汪氏、梓岭吴氏、黄村口胡氏、黟城程氏、黟城某氏、卢村前门某氏 13.73%

 

    资料来源:民国《黟北查氏族谱》卷下《世系》,民国九年铅印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由表格统计可以看出,明清时期黟北查氏宗祧承继包括族内承继、异姓入继、出继异姓三种类型,其中以族内承继占绝对多数,比例为80.39%,出继异族的事例占13.73%,异族入继所占比例较小,为5.88%,只是一种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说,黟北查氏宗祧承继的事例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宗祧承继的一个缩影。
  对于徽州宗族来说,血缘的纯洁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因之,尽管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而不得不从异姓宗族输入男丁,但控制其人数规模则时刻不敢放松。对于异姓入继这一点,徽州宗族依然十分在意。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主要通过族谱的严格编纂与管理以及族规家法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的执行来控制异姓异族的入继。徽州宗族对异姓异族承继宗祧及其控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对于异姓入继,族谱一概不予收录,或规定不准入继异姓,对收养异姓为子者予以严惩,这是一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做法。
  在歙县境内,清乾嘉年间,桂溪项氏规定:“水盆抱养,赘婿为子,皆异姓乱宗,一概不书。”【27】“抚养异姓,一概不录,以杜乱宗之阶。”【28】清道光年间,西沙溪汪氏称:“别族或有异姓入继、非种不锄者,吾家则皆一本相承耳。惟期传家清白,虽多亦奚以为。”【29】以传家清白、血缘纯洁相标榜,对异姓入继持禁止的态度。清宣统年间,义成朱氏规定:“本身无子,应立昭穆相当之人,不得收养异姓,以致紊乱宗支。”【30】上述宗族多规定族谱对于异姓入继者不予收录或干脆规定不准收养异姓。
  在休宁境内,明隆庆年间,率口程氏规定:“异姓来继者,不书。乞养不明者,不书。”【31】明正德年间,长垄程氏规定:“异姓来继与出继异姓者,俱不入例。”【32】规定族谱对异姓入继者不得收录。
在祁门境内,明天顺年间,武溪陈氏规定:“有子应继者,毋得抱养他姓之子,侵其祖产,以乱宗枝。及招赘女婿必另择基址,不许紊乱我家。”【33】该族同治年间则规定:“不可养
  他姓之子、戚属之儿,紊乱宗支。”【34】清光绪年间,善和程氏仁山门宗族规定:“至若甥继一条,和溪谱虽有其例,厥后并无其人,从此永革,后不复循,致启争端。其果有实生暖昧、父实子之者,不拘妻妾,无凭查黜。至恩养异姓或随母来归,又何不摈斥而致牵扯以坏宗祧乎!”【35】都规定不准入继异姓。
  在黟县境内,清道光年间,西递明经胡氏壬派宗族规定:“异姓入继,我族向无此例,凡我宗枝皆当永矢弗谖也。”【36】清嘉庆年间,南屏叶氏规定:族内不收义子,“违者斥逐。”【37】晚清时期,鹤山李氏规定:“收养异姓即为乱宗,律令昭垂,自应严禁。我族虽间有收养外姓为己子者,然宗派所关不得不严,异日当公同议禁,以免宗族淆乱。”【38】皆强调对异姓入继乱宗予以严禁,或对违规收养义子者予以斥逐。
  在绩溪境内,清光绪年间,南关许余氏认为:“过继之事,国家已有成例。爱继、应继,例之所准也。异姓过继,例之所禁也。”【39】强调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反对异姓过继。清光绪年间,仁里程氏规定:“若抱养螟蛉,则宗法所不容混。”【40】反对异姓入继,混淆宗法。清宣统年间,仙石周氏规定:“本族家法,异姓不得乱宗,倘有螟蛉,一概不书。”【41】反对异姓乱宗,对这些人族谱一概不予收录。清光绪年间,华阳邵氏规定:“断不许擅令异姓入绍,及螟蛉他人子以乱宗祏。违者,不得入祠。”【42】城西周氏规定:“同姓不宗及义子外姻入继者,均不许入祠。”【43】对违规擅令异姓入继之族人或异姓入绍者本人,给予剥夺入祠权利的处罚。
  此外,清乾隆年间,徽州汪氏各宗派在所编统宗谱中规定:“至于养子或属螟蛉,或以婿绍翁,以甥绍舅,一切外氏概摈不录。”【44】清同治年间,徽州汪氏规定:“无子者本应立兄弟之子为嗣,即或弟亦一子,兼祧可也,俟添丁再行分嗣。但近世有以异姓之子为嗣者,吾谱于宗规已申明禁,无论螟蛉、赘婿概不入谱。兹特不惮烦琐,谆谆告诫,嗣后切勿开异姓篡宗之渐。”【45】为防止异姓篡宗,对异姓入继者一概摈斥不录。
  2、对异姓入继持一定的宽容态度,在族谱中采取另类处理的方式予以记载,但常借富于贬义的倾向性对异姓入继加以控制。这是徽州宗族在维持血缘秩序方面所采取的一种相对变通的办法。
  在歙县境内,明崇祯年间,临溪吴氏规定:“继重嗣续亦严非类,故本族相继者于本生下书过继,于所后下书承继。异姓来继者,书入继。继于异姓者,书出继。一字之别,以见择之不可不慎。”【46】对异姓来继者则直接予以记载,持相对较为宽容的态度。清道光年间,蔚川胡氏规定:“若以异姓之子承继者,则书某地某人之子某绍某人嗣。抱血孩者,则书抱养。讨异姓者,则书乞养某姓某承祀。则既不视其失嗣,又于祀义有别,而不淆矣。”【47】对异姓入继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在休宁境内,明崇祯年间,隆阜戴氏规定:“如祝异姓之子,则名上必加戴字,以见来袭我姓也。不明著其原姓者,为人亲讳也。”【48】在族谱收录过程中,采用变通办法加以技术处理。清康熙年间,月潭朱氏规定:“今来绍者于本支下不载,另载于本支谱末,亦以示后之君子别嫌明微之意云尔。”【49】采取变通方式,将异姓入继者集中收录于本支谱末,以备核查。
  在婺源境内,清同治年间,腴川程氏指出:“我族自先世以来,间有异姓入绍者,世系之下,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祖例如此。前次修谱因之,此次续修宗谱,恪遵祖例,异姓继支,照旧登谱,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分献、大赞,其余执事,酌派襄事。倘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是异姓之义已绝,本宗之谊复联,照本宗入继之例办理。且如祖父等有功于国家,合邀荫袭酬庸例,以宗支承之,异姓入继者不与。”【50】在该族看来,异姓入继乃属权宜之计、不得已之举,并对异姓入继者的权利进行各种限制:祭祀时不派主祭、分献、大赞,不准荫袭酬庸,标明其姓氏符号以突出外姓标识,有相当的歧视成分。企图通过各种歧视性规定以控制异姓入绍的发生及其规模的扩大。明万历年间,萧江氏宗族规定:“养异姓为子者书,出绍异姓者书,慎婚姻也。”【51】出于慎婚姻的目的,族谱对养异姓为子者予以记载。清代清华胡氏规定:“异姓承继者有三:良家子则书,贱家、逆家子不书,觅寄不明者不书。”【52】对异姓承继者,根据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所谓良家子则予以收录。清嘉庆年间,燉煌郡洪氏规定:“其有异姓入继者,以嬴易吕,实紊宗盟,例应概行改正。第摘继或奕叶已更显,削则荒邱乏主,姑别书法以宽既往,遵定例以杜将来。虽螟蛉似我,毋辜蜾蠃苦衷,而狠[狼]子野心,究竟马牛不类。公议:此届续修之后,异姓断不准拦入,现在异姓入继又复中止,竟以本姓转绍者,定行削去。”【53】在该族内部,对此前已存在的异姓入继加以记载,对本次修谱后发生的异姓入继则不予收录,对异姓入继有一个由宽变严的趋势。清光绪年间,詹氏宗族规定:“谱所以明世系,如有继支,或本宗或异姓,责成各派注明,不得混淆。”【54】对异姓入继予以详细注明,以便与同宗继支相区分。
  在黟县境内,清道光年间,查氏宗族规定:“乏嗣继子,应也。若养异姓子以乱族者,律有明条,其子归宗,今相沿已久,焉能摈斥。有继外姓之子以为子者,则书继某氏某人子为嗣,故从择继之条。随母带来子以为子者,则书扶养某氏某人为嗣,故从爱继之说,但日后两家子姓慎结婚姻。”【55】对宗祧承继的规定相对宽容,对异姓入继予以记载。至光绪年间,该族规定:“继子仍前谱之旧,以应、爱为继。今于继同姓者书继书嗣,若子异姓则书以某村某姓子为子,不曰为嗣,而曰为子,彼固视以为子则子之,而不得许其为继,并不得予其为嗣,正以恶其爱之不得其正耳。子随母下堂,子曰抚某姓子为子,指同居继父言也。不同居,原不同居黜勿书。子无来历,子曰以异姓子为子,凡拾逸姓者皆是,既非我族类,则变其文以书之,不得已也。若书曰奸生子,必有据始直书,其莫须有、将毋同之辞概斥不受。”【56】在收录异姓子时采取变通办法。
  在绩溪境内,清乾隆年间,上川明经胡氏规定:“其有故立异姓,与随母之子,及舍本宗而立旁宗,并昭穆不顺者,俱书妄摘,示不当摘也。至他姓来继者,书来绍,示不当绍也。”【57】通过族谱记载以示入继不当,含有贬斥之意。
此外,明正德年间,徽州毕氏在所编会通族谱中规定:无嗣而立后者,“以异姓之子为后,则书曰纳某氏某为后,讥其乱宗系也。”【58】在族谱中对异姓入继予以记载,但含有贬义,其目的是讥嘲其紊乱宗系,有警示族人的作用。清乾隆年间,在徽州汪氏内部,“宗谱联疏为亲,约远于近,使我汪氏的支的派相亲相睦,派之非者,不得入也。兹查旧谱注外氏来绍者颇多,夫绍以外氏,则泾以渭浊,混淆甚矣。将欲削而除之,则相沿已久,势既有所不能,将欲涂去外氏字样,则鱼目混珠,理又有不可。惟一仍其旧,以俟后之公论可耳。”【59】出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心态,对异姓入继者照旧予以收录,态度较为宽容。
 

三、提倡族内承继并设定各种限制,以控制宗族内部血缘秩序

 

  从总体上说,族内承祧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宗祧承继的主要方面,徽州宗族通过积极提倡族内承继,并对之设定各种限制,以实现对宗族血缘秩序的控制。
  1、族内立继与承继由家族长及族贤等主持,族内承祧受到宗族领导者的控制与干涉。
  清道光年间,歙县蔚川胡氏规定:对妇女苦志守节者,“倘夫亡未及立嗣,家长从公为之定继,毋许越祧争夺。”【60】由家长为守节妇女立嗣定继,以防止越祧争夺、紊乱承祧秩序。该族还规定:“倘无子者,须照例立继承宗,或应或爱,从公论断,不得参以私议。”“其应继之例自有昭穆明条,若应(继)或嫌贫不(继),不应(继)而贪利争(继),族中长者、贤者当谕以公论。”【61】宗族承祧,或应继,或爱继,均从族人公断,不得参以私议;对于嫌贫不继及贪利争继者,由族中长者、贤者谕以公论,进行劝阻,或直接施以惩罚。
  在婺源境内,清代平盈方氏族人方易来,“以县试冠军入泮,秋闱屡邀房荐。昆弟四人,易来居三,两兄均多男,惟弟祜来早故未育。易来急欲为立嗣,延族长及知事向两昆曰:弟往矣,忍令叹馁而于地下乎。两昆各将子入绍,一为应,一为爱,情理两全。”【62】于此可见,作为一族首领的族长,在族内宗祧承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族人立嗣往往要延请族长参与。
  明天顺年间,祁门武溪陈氏规定:“吾族中有无嗣者,即凭尊长处商议。”【63】至清同治年间,该族规定:“族之中兴衰不一,如无子嗣者,先择亲房之侄继之;如亲房无人,择疏房继之。惟凭族长正人写立继书,以免贪占之弊。”【64】由族长等商讨为无嗣者在本族内部立继的问题,并由族长等写立继书【65】,以族长的权威为依赖。
  2、必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原则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承祧一般要求遵循由亲及疏的原则,即按照血缘亲疏的次序选立宗祧承继人,而且强调昭穆相当,不得违背世系辈分。在歙县境内,清乾隆年间,方氏规定:“继嗣必以序承,间有世次差紊者,已从改正。”【66】在族内承祧方面,坚持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原则。清道光年间,蔚川胡氏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其择立远房及同姓昭穆克当者为嗣。”【67】强调族内承祧遵循由亲及疏、昭穆相当的次序和原则。该族又规定:“无子立嗣,本上为祖宗,次为身后计也。若继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别立,或择贤择能。所亲所爱者,若于昭穆伦叙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若应继之人平日本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不得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68】在应继阶段即在五服亲属中仍然选立不到合适的承祧人,则进入爱继阶段,即从五服之外的同宗亲属中选立昭穆相当之子孙作为宗祧承继人。在爱继阶段,只要昭穆相当,可以不受次序的限制而自由选择继承人【69】。
  在休宁境内,明崇祯年间,隆阜戴氏规定:“凡继嗣者,必审其名分相宜,有不宜者俱从改正,罔避违怨。”【70】强调坚持昭穆相当、名分相宜的原则。
  在绩溪境内,清乾隆年间,上川明经胡氏规定:“凡立继须于亲房昭穆行次应立者立之,亲房无可继者,方择远房立之。”【71】强调按昭穆行次由亲及疏立继。清光绪年间,华阳邵氏规定:“凡立继须于本宗昭穆行次应立者立之。”【72】梁安高氏规定:“至远房过继,务必昭穆相当,如昭穆不明,冒继者不收。”【73】均要求族内承祧严格遵守昭穆行次。而明经胡氏龙井派宗族则认为:“夫族中过房有以侄孙为子者,其弊则所生兄呼过房弟为叔;又有以侄曾孙为子者,其弊则所生父呼过房子为叔;又有以弟为子者,其弊则同父弟呼过房兄为侄。名之不正,若此为甚。⋯⋯降尊为卑与升卑为尊,其乱昭穆等耳,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可不慎哉!”【74】强调族内承祧不能降尊为卑或升卑为尊,紊乱昭穆,干碍名分。在南关许余氏内部,太平天国战乱之后,宗祧承继发生极大的混乱:“至兵后族中继立,往往糊涂妄继,有抛亲继疏,志在继产,有跨祧远房为兼祧,有一继两家为兼祧。今理世系概删改之。间有以兵后人丁稀少从权办理者,皆不甚越礼,如提起殇丁以继孙之类。此后殇丁亦不准提,凡抛亲继疏、抛长继次、一子继两家、跨祧远房,皆不准。至他祠入继各家,世数讹错不同,不得入继,恐颠倒尊卑。惟水村与本祠最亲,世数明白,如昭穆相当、年齿相符,准其过继。必议拟其人于宗祠功劳如何,不准滥继。”【75】清光绪年间,该族规定,只准本祠族人与水村同宗支派之间发生过继行为,而且必须具备昭穆相当、年齿相符的条件。
  此外,明代徽州朱氏规定:“本宗无子,他支来继者注云□□为之子来继。本生注云出继某兄弟为嗣,不许以弟为子,以侄为叔,混淆昭穆,国有正法。”【76】强调族内承继不许违背宗族伦理和国家法律。
  3、禁止为争夺财产而承继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一般皆反对或禁止族人为争夺财产而承继。清道光年间,歙县蔚川胡氏规定:“倘有滥将夭殇揑造名字,假添生卒,冒昧承祧,希图产业者,一经查出,或被人告理,定行斥削。”“立继本以承宗为要,非为产业也。但前人已定者,或有不能尽照例者,亦姑仍前书之,不必又改,恐起争端,反为伺窃者得计。”【77】强调立继以承祧为根本,非为产业而立嗣,并对希图产业而立继者予以斥削。清光绪年间,祁门倪氏规定:“本支殁后无传,择取旁支委曲承祧,原为异日嗣续计,不得藉此觊觎妄争业产。”【78】反对族人藉承祧之名行觊觎争夺产业之实。清光绪年间,绩溪华阳邵氏认为:“盖承继所以承祧,非承产也。应继则无论继产有无,皆应承继。若爱继必视继产厚薄,酌贴本生父若干,一贴之后,本生父不得干豫继产。其亲房应继,本生父贫苦者,亦视此为准的。”【79】强调承继是为了承祧而非承产,反对族人在承继宗祧时过于看重财产因素。
  4、长子、独子承祧问题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一般规定长子不得出继。如晚清时期,黟县鹤山李氏规定:“长子出继显然背礼。程子有言:长子不得出继,为父后故也。若长兄绝世,弟子入继则当以长子承重继祖之宗也。”【80】将长子出继视为违背儒家礼仪规范的行为。
  就独子来说,徽州宗族多坚持独子不得出继。清乾隆年间,歙县桂溪项氏规定:“其无可继而书侄奉祀者,盖因独子不能出继而然也。”【81】在无嗣立继时,强调独子不能出继。但徽州宗族往往允许独子兼祧【82】。清道光年间,歙县蔚川胡氏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其服中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83】在其服中之人立下甘结、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独子兼祧。
  5、其它控制条款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不肖继子常予以退继重立,对他们的控制较严厉。如清光绪年间,绩溪华阳邵氏规定:“至立继之后,或继子游荡破产,准其禀明宗族退继,另立继子。”【84】对游荡破产的不肖继子予以辞退。
 

四、结语

 

  徽州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发展至明清时代,其对族人的控制与管理的功能日渐强化,并长期成为国家政权实施基层社会管理的得力帮手。在这一过程中,徽州宗族尽管遇到或面临着宗法关系松弛、从内部开始瓦解等影响宗族发展的不利因素,但通过自身的主观努力及自身所拥有的适应社会变迁的应变力,依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较为顽强地保持住了“发展的趋势”【85】。本文选择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血缘秩序控制问题作为讨论的主题,其主要目的即是在于,通过血缘这一宗族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关键要素,来揭示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在环境变动情形下所显示出的适应力。大量史实表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通过各种形式的制度设计以及对各类制度、规范的积极实践,在反对异族伪冒,限制异族承祧,提倡族内承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维持族内血缘秩序稳定的目的。
 

注释

 

【 1】早期的研究如:叶显恩从讨论明清徽州佃仆制的角度提出:“在温情脉脉的血缘关系的外衣下,(徽州)宗族内部进行着血淋淋的阶级压迫。”(《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5-156页)近年来的研究如:赵华富从徽州宗法制度形成的角度提出:“汉代以来,从全国各地——主要是中原地区——迁入徽州地区的封建士大夫和仕宦,为了维系和巩固血缘群体的凝聚力和血缘群体的兴旺发达,他们从徽州当地血缘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继承周代和中原地区宗法制某些因素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了一种新的宗法制度。”(《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卞利在讨论徽州族谱纂修时提出:“徽州族(家)谱之纂修,⋯⋯是徽州宗族传统中严格血缘、尊卑和长幼秩序的最直接体现。”(《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唐力行从徽商资本与宗族关系的角度提出:“徽商资本源源不断地给宗族血缘纽带输送营养,不仅加固而且还扩大了宗族血缘群体。”(《徽州宗族社会》,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栾成显从明清徽州宗族异姓承继的角度提出:“血缘关系,或者说男性血缘关系,本是宗族形成命脉之所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按照一定秩序维系这种血缘关系,则成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在这里,宗祧承继成为问题的关键。宗祧承继,关乎宗法关系下身份秩序的维持,关乎宗族的延续与血统的纯正。⋯⋯异姓承继确是对宗族血缘关系的致命性一击。因此应该说,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异姓承继的相当普遍,实则表明这时的宗族已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了。”“明清异姓承继的普遍及有关法规的调整,表明封建宗法关系的松弛。”(《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96、85页)
【 2】正德《新安毕氏会通族谱·凡例》,明正德四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 3】民国《(婺源)清华胡氏宗谱》卷首《乾隆壬午七修凡例九条》,民国六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 4】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清嘉庆十六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 5】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
【 6】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族类当辨》,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 7】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茔》,附录隆庆元年范德芳《复瑶村府君墓事略》。
【 8】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族类当辨》,清乾隆十八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 9】崇祯《休宁(隆阜)戴氏族谱·凡例》,明崇祯五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0】明《休宁率东程氏家谱》卷1《凡例》,明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11】万历《(休宁)程典》志9卷之《宗法志第三》,明万历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2】民国《(婺源)清华胡氏宗谱》卷首《旧条例十一条》。
【13】民国《(婺源)清华胡氏宗谱》卷首《乾隆壬午七修凡例九条》。
【14】乾隆《婺源县志》卷25《人物志·质行》,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15】光绪《祁门倪氏族谱》卷上《重修族谱新增凡例》,清光绪二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修宗谱·凡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17】光绪《绩溪仁里程继序堂专续世系谱》卷首上《凡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8】光绪《绩溪仁里程继序堂专续世系谱》卷首上《凡例》。
【19】光绪《(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凡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20】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凡例》,清宣统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21】乾隆《新安徐氏宗谱·新安徐氏异派别纪》,清乾隆二年刊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22】乾隆《新安徐氏宗谱·凡例》。
【23】《左田著宗全书跋》,弘光《左田著宗全书》,明弘光元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24】弘光《左田著宗全书·栗树坦背义辩》。
【25】参见明弘光《左田著宗全书》。
【26】参见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栾先生在文中指出:由于封建时代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条件的局限性,高出生率常常伴随着高死亡率,婴儿死亡率高,加上人口平均寿命较短,往往造成宗族内部继子乏人、嗣续维艰的现象,使得无后族人迫不得已而向异族寻求宗祧承继人。此外,由于族内矛盾、财产继承等原因,本族内部即使有可继之子,仍常出现异姓承继现象。需要指出的是,栾先生所分析指出的上述现象是徽州宗族及其成员多在迫不得已情形之下的一种选择,这与徽州宗族捍卫血缘纯洁性、维持宗族血缘秩序稳定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应该说,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捍卫血缘纯洁性、维持宗族血缘秩序稳定的努力一直在不遗余力地予以坚持,尽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某些宗族中有时效果并不理想。
【27】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附《庚辰(乾隆二十五年,1760)谱凡例》。
【28】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
【29】道光《新安歙西沙溪汪氏族谱·重修族谱凡例》,清道光五年刻本,原件藏南京图书馆古籍部。
【30】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祠规》,清宣统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31】隆庆《休宁率口程氏续编本宗谱·凡例》,明隆庆四年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32】正德《新安休宁长垄程氏本宗谱·凡例》,明正德十一年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33】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天顺元年《家谱定规》,清同治十二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34】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新编凡例》。
【35】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修宗谱·凡例》。
【36】道光《(黟县)西递明经胡氏壬派宗谱·凡例》,清道光六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37】嘉庆《黟县南屏叶氏族谱》卷1《祖训家风·饬风化》,清嘉庆十七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8】民国《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家典》,民国六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9】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10《宗祠规约·妄行过继》,清光绪十五年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40】光绪《绩溪仁里程继序堂专续世系谱》卷首上《凡例》。
【41】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凡例》。
【42】光绪《(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
【43】光绪《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首二《祠规》,清光绪三十一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44】乾隆《汪氏通宗世谱》卷首《凡例》,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45】同治《汪氏家乘》卷首《凡例》,清同治十三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6】崇祯《(歙县)临溪吴氏族谱·凡例》,明崇祯十四年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47】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民国四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8】崇祯《休宁(隆阜)戴氏族谱·凡例》。
【49】民国《新安(休宁)月潭朱氏族谱》卷7《文志公外姓绍谱》,民国二十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0】同治《(婺源)腴川程氏宗谱》附录《清源录序》,清同治七年刻本,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51】万历《萧江全谱》仁集1卷《例》,明万历刻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52】民国《(婺源)清华胡氏宗谱》卷首《旧条例十一条》。
【53】嘉庆《婺北燉煌郡洪氏支谱·凡例·严继嗣》,清嘉庆二十一年刊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4】光绪《婺源詹氏宗谱》卷首光绪二年婺北庐源绿树祠《局规》,清光绪五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5】民国《黟北查氏族谱》卷上《录清道光壬午婺源谱凡例十三条》,民国九年铅印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56】民国《黟北查氏族谱》卷上《光绪壬辰续修例言十七条》。
【57】乾隆《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卷1《凡例》,清乾隆二十二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
【58】正德《新安毕氏会通族谱·凡例》。
【59】乾隆《汪氏通宗世谱》卷首《凡例》。
【60】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规条·植贞节》。
【61】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
【62】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六》,清光绪九年刻本。
【63】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天顺元年《家谱定规》。
【64】同治《祁门武溪陈氏宗谱》卷1《新编凡例》。
【65】在明清徽州,这方面的事例较多,如据徽州文书记载,在同治九年谢喜全将次子丙堂出继与仰恩舅嫂为子的立继文书中,仰恩舅嫂所在的吴氏宗族族长吴盛平、房长吴社祥等曾参与中见,扮演中见证人的角色。参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3,第52页,《同治九年谢喜全立继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66】乾隆《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卷1《凡例》,清乾隆十八年刻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67】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
【68】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
【69】关于应继与爱继的讨论,可参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47-48页。
【70】崇祯《休宁(隆阜)戴氏族谱·凡例》。
【71】乾隆《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卷1《凡例》。
【72】光绪《(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凡例》。
【73】光绪《(绩溪)梁安高氏宗谱》卷1《书法》,清光绪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74】民国《(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论过房》,民国十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75】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10《宗祠规约·妄行过继》。
【76】《朱氏世谱·凡例》,明抄本,原件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
【77】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
【78】光绪《祁门倪氏族谱》卷上《重修族谱新增凡例》。
【79】光绪《(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
【80】民国《黟县鹤山李氏宗谱》卷末《家典》。
【81】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附《庚辰(乾隆二十五年,1760)谱凡例》。
【82】晚清时期歙县义成朱氏内部也存在兼祧:“继世继绝,谱系所重,凡出嗣、兼祧均于本名下注明。”但有关该族兼祧的具体细节不详。参见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重理宗谱条例》。
【83】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谱例大纲》。
【84】光绪《(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
【85】栾成显先生研究指出:“历史的进程是复杂的,事物的发展是多方面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必然对宗法关系有所冲击。宋代以后的宗族既有发展的趋势,也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参见《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96页。